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1-03-16
2021-03-16 860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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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HR都知(zhi)道,如果公司單方解除勞動(dong)(dong)合同,是(shi)需要(yao)依據法律條(tiao)款支付經濟(ji)補償(chang)金(jin)的(de)。但如果是(shi)勞動(dong)(dong)者主動(dong)(dong)提出辭職,一(yi)般情(qing)況(kuang)下,用(yong)人單位是(shi)不用(yong)支付經濟(ji)補償(chang)金(jin)的(de)。
不過,這并不適用于所(suo)有情(qing)況,在一些(xie)特(te)殊情(qing)形下,即使(shi)是(shi)員工主動(dong)辭職(zhi),企業也是(shi)要支付一定金(jin)額的補償金(jin)。
這(zhe)種(zhong)情形多(duo)見于(yu)職業病環境風險的工作場所中,對于(yu)一(yi)些高危行業,給勞(lao)動者(zhe)提(ti)(ti)供(gong)安全的勞(lao)動設施及保(bao)障是單(dan)位(wei)應盡的基本責任,如果用人單(dan)位(wei)未按照勞(lao)動合同約定提(ti)(ti)供(gong)相應的勞(lao)動保(bao)護,員工因(yin)此(ci)主動提(ti)(ti)出離職,是可以要求(qiu)用人單(dan)位(wei)支(zhi)付經濟補(bu)償金(jin)。
一些用人單(dan)位為了(le)讓員工(gong)主動走人,故意不(bu)安排工(gong)作(zuo)內容和(he)任務,或(huo)者(zhe)限制(zhi)員工(gong)工(gong)作(zuo)的權限等,導(dao)致勞動者(zhe)無(wu)法提(ti)供勞動,這種情況可(ke)認定為用人單(dan)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(ti)供勞動條(tiao)件,離職時(shi)可(ke)要(yao)求用人單(dan)位給予經濟補(bu)償。
這個比較好理解,勞(lao)動工(gong)資就(jiu)是勞(lao)動報(bao)酬,包括(kuo)應得的基礎(chu)工(gong)資、獎金(jin)、津貼、補貼、加班費及特殊情況的收入等(deng)。
需要特別說明的(de)是(shi),用人單位如果偶爾一個(ge)月確實因(yin)為經營(ying)不善,資(zi)金周轉有困難,向員工說明情(qing)況,解釋清(qing)楚,甚至(zhi)向上級相關部門報備了(le),就不能認定為“未足(zu)額支付”的(de)情(qing)形。
通常(chang),用人單位拖(tuo)欠薪資超過合同(tong)約定(ding)(ding)支付(fu)日一(yi)周,即構成故意拖(tuo)欠員(yuan)工工資,需要注(zhu)意的是(shi),如(ru)果企業更改(gai)了約定(ding)(ding)支付(fu)日,例(li)如(ru)從10號改(gai)為(wei)20號,員(yuan)工沒有提出異(yi)議(yi)的,也不(bu)能認(ren)定(ding)(ding)為(wei)“未及(ji)時支付(fu)”的情形。
另外,假如(ru)用(yong)人單位雖然有拖欠的事實,但在員工在申請仲(zhong)裁前(qian)就(jiu)完成了所有工資的支付,并不(bu)一定(ding)要支付經濟補償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(lao)(lao)動(dong)法》第九十(shi)一條(tiao)的規定(ding):以低于當地最低工(gong)資(zi)(zi)標準支付勞(lao)(lao)動(dong)者工(gong)資(zi)(zi)的,勞(lao)(lao)動(dong)行政部門(men)應責令支付勞(lao)(lao)動(dong)者的工(gong)資(zi)(zi)報酬、經濟(ji)補償(chang),并(bing)可責令支付勞(lao)(lao)動(dong)者賠償(chang)金。
雖上述規定(ding)中,并未(wei)規定(ding)員工可以(yi)此為由離職,但(dan)低(di)于(yu)最低(di)工資標準(zhun),哪怕雙(shuang)方有約定(ding),也因違反(fan)法律(lv)規定(ding)而無效,應認定(ding)屬(shu)于(yu)未(wei)足額支付(fu)勞動報酬。
指用(yong)人單位無法定理由扣減勞(lao)動(dong)(dong)者(zhe)(zhe)應得工(gong)(gong)資(zi)或(huo)者(zhe)(zhe)無故拖欠勞(lao)動(dong)(dong)者(zhe)(zhe)工(gong)(gong)資(zi),以及(ji)拒不支(zhi)(zhi)付勞(lao)動(dong)(dong)者(zhe)(zhe)延(yan)長工(gong)(gong)作(zuo)時間工(gong)(gong)資(zi)報(bao)酬,除在(zai)規定的(de)時間內(nei)全(quan)額支(zhi)(zhi)付勞(lao)動(dong)(dong)者(zhe)(zhe)工(gong)(gong)資(zi)報(bao)酬外,還需加(jia)發相當(dang)于(yu)工(gong)(gong)資(zi)報(bao)酬百(bai)分(fen)之二十五的(de)經濟補償金。
《中(zhong)華人民共(gong)和國勞(lao)動(dong)(dong)(dong)法(fa)》第38條規定:用人單(dan)位未依(yi)法(fa)為勞(lao)動(dong)(dong)(dong)者(zhe)繳(jiao)納(na)社會保險費的,勞(lao)動(dong)(dong)(dong)者(zhe)可(ke)以解除(chu)勞(lao)動(dong)(dong)(dong)合同。
同時,用(yong)人(ren)單位(wei)不交社保不僅違法,還(huan)將(jiang)面臨相(xiang)關部門的處罰,并且影(ying)響到用(yong)人(ren)單位(wei)的一些年審。
除了上(shang)述7種主要情形,還包(bao)括(kuo)一些其他特殊情形:
1、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損害勞動者權益的
2、勞動合同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
3、用人單位以暴力、威脅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
4、用人單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
5、用人單位違章指揮、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
6、勞動合同中,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、排除勞動者權利的
7、以欺詐、脅迫手段,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
8、乘人之危,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
9、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
如(ru)今(jin)越(yue)來越(yue)多的(de)職(zhi)(zhi)場(chang)小伙伴開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(de)權益了,所以企業HR對待(dai)員工的(de)離(li)職(zhi)(zhi)問題(ti),切不(bu)可忽視哦,做好(hao)離(li)職(zhi)(zhi)管(guan)理,也是人才管(guan)理的(de)重要環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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